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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济民一初字第2775号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济民一初字第2775号

    原告郑某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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