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079号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济民一初字第3079号
原告芦某某,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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