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744号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济民一初字第3744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森,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英斌,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康妮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