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09号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济民一初字第03209号

    原告常某某,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任某甲,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

    原告任某乙,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49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常某某、任某甲、任某乙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夏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