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283号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9-9)
(2014)商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36年7月14日,住商水县。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10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自强
审 判 员 张斌伟
人民陪审员 李亚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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