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15-1号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扶民初字第1215-1号
原告王中强,曾用名王忠强,男,住扶沟县。
被告高春风,男,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强诉被告高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春风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新华胡同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高春风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新华胡同东侧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00030256,面积146.51平方米)。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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