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399-2号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扶民初字第1399-2号
原告孙红伟,男,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涛,男,住扶沟县。
被告赵俊丽,女,住扶沟县。
被告杨慧燕,女,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伟诉被告王涛、赵俊丽、杨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俊丽位于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25幢2单元30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赵俊丽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西路金海花苑25幢2单元303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00028552,房屋面积112.38平方米)。查封期间,被告赵俊丽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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