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鹿民初字第342号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鹿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17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6日,住址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秦少敏,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 杰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汲留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少武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