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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鹿民初字第1531号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鹿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住鹿邑县王皮溜镇。

    被告郭某甲,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住鹿邑县王皮溜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巴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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