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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太民初字第2211号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9-2)



    (2015)太民初字第2211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以双方纠纷因其他事由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冬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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