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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沈民初字第1596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8-24)



    (2015)沈民初字第159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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