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61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8-24)
(2015)沈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士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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