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788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沈民初字第01788号
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林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