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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沈民初字第1988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沈民初字第1988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李某某,男,1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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