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76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11-4)
(2015)沈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镇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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