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沈民初字第1702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沈民初字第170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卢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潘华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夏夏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