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37号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9-26)
(2015)沈民初字第1837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华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保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