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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项民初字第01857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项民初字第01857号





    原告郭某华,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





    被告郭某丽,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华诉被告郭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华于2015年9月15日以家庭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华负担。





    审 判 员 马 占 峰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栋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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