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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项民初字第01772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项民初字第01772号

    原告王A,女,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男,198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诉被告王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A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A负担。

    审判员  张学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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