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项民初字第01886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8-24)



    (2015)项民初字第01886号

    原告葛某君,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董某辉,男,1986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葛某君诉被告董某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君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君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康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