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105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项民初字第02105号
原告刘某华,女,汉族,1983年出生,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厂,男,汉族,1981年出生,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刘某华与被告付某厂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刘某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华负担。
审判员 苏红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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