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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淮民初字第00553号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9-6)



    (2015)淮民初字第00553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苑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李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守军

    代审 判员  叶培绪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 记员  郭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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