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8-20)



    (2015)郸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黄x,女,苗族

    被告王x,男,现年30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于2015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陪审员  范增录

    陪审员  朱全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博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