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64号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9-3)
(2015)郸民初字第1364号
原告徐x,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没破裂,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力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审判员 刘绍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郝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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