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驿民初字第5254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11-2)



    (2015)驿民初字第5254号

    原告闫某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浩,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舜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昆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