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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泌民初字第01735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泌民初字第01735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康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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