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泌民初字第01604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泌民初字第01604号

    原告宋xx,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刘安村委吴庄北组。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郭集镇苏庄村委五里朱南十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xx负担。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