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33-1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泌民初字第01533-1号
原告姚某。
被告某。
被告姚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姚某、姚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长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满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