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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泌民初字第01879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泌民初字第01879号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被告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负担。

    审判员  陈新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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