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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正民初字第1662号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正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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