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确刑初字第00282号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确刑初字第00282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王道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14时许,确山县公安局组织五十余名警力在古马公路确山县普会寺乡马沟村崔庄路段强行驱离聚众阻断交通人员时,被告人崔××煽动指使不明真相群众围攻撕拽执行公务的民警,致使公安机关强行传唤的违法人员崔××等人脱离控制,导致公安局保障古马公路畅通的任务无法完成。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证人韩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崔××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崔××的辩护人王道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14时许,确山县公安局组织五十余名警力在古马公路确山县普会寺乡马沟村崔庄路段强行驱离聚众阻断交通人员时,被告人崔××煽动群众继续阻塞道路,阻止民警疏通车辆,并围攻撕拽执行公务的民警,致使公安机关强行传唤的违法人员脱离控制,导致公安局保障古马公路畅通的任务无法完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某(公安局民警)证实:2015年5月15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公安局领导指示张某某和王桂花带队抽调几十名民警到普会寺乡马沟村堵路现场去执行公务疏通道路。到达普会寺乡马沟村矿管站处时,堵路群众没有接受派出所和乡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古马公路被群众用几根木棍横在路上堵着,所有的过往车辆均不能通行。张某某把公安局的民警集合在一起,然后安排民警把横在道路上的木棍挪开,木棍挪开后,一个胖胖的30多岁的男子站在路北侧喊:“把咱庄的人都喊过来站中间不算了吗?都喊过来站中间,是白,啥情况都反映反映,不妥了吗。污染属于普遍问题,污染得解决。”然后那个胖胖的男子举起胳膊大声喊:“都过来,谁也不中,都过来,咱庄都过来,全都过来,站路中间。”张某某对那名男子说:“污染可以解决,污染给政府说,不能堵路。”又过了一会儿,那个男子对民警说“还上天哩,你们来这么些人。”因为那名男子的煽动阻止,有几十名村民站到道路中间阻止公安局民警疏通车辆正常通行,后来我才知道那个胖胖的30多岁的男子叫崔××。张某某安排民警将阻碍疏通道路的崔××等人带离现场,崔××等人态度强硬、拒不配合,带离崔××时,崔××还将张某某的手抓破一小块。因为崔××等少数群众的大力阻拦,古马公路还是没有恢复通行。后来在公安局民警和乡村干部的劝说下,崔××等人提出选代表到乡政府协商。协商到下午五六点钟时,古马公路才恢复正常通行,张某某和王桂花带民警回去了。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文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韩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张某甲证实:2015年5月15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见到公安局来了几十人,还有带队的领导。崔庄部分老百姓整个把古马公路堵死了,路中间放着木棍,不让任何车辆通过。崔庄的崔××和张站起闹得较厉害,最后我和公安局的人在崔××家里给崔××、张站起等人协商,协商结果是找几个代表到乡里协商,我对其他崔庄村民说别堵了,他们不听,崔××说:“好了,别堵了,咱找几个代表上乡里说。”然后,崔庄的人就不再堵车了,这时古马路上的货车才慢慢地正常通行。

    4、证人梅某某证实:5月15日下午,县公安局来了几十个民警疏通道路,在路上堵路的群众害怕跑了,还剩下几个年龄大没有来得及跑,崔庄崔××站在他家门前用手指着跟公安局的民警吵闹,这时崔庄的部分群众又围上来,都站在路中间不让车经过,公安局的领导安排把横在古马路上的几根木棍抬走,公安局的强行把堵路的崔××带走,因崔××反抗没有带走,后来在崔××门前协商,最后选几个代表到乡里。

    5、证人文某某证实:马沟崔庄村民一开始是在古马公路上拦车收费,收了一个多星期的钱,5月15日那天用木棍把路堵死了,那天下午还来了很多警察来疏通道路,我看到崔庄的村民拦着不让民警疏通,其中崔庄的崔××还站在路边喊话,不让村民们让路,他还上去阻拦民警,天快黑时,估计是协商好了,村民把路让开了,民警们也都离去了。

    6、被告人崔××供述:2015年5月15日上午,我们庄的妇女在古马公路上拦车收费,有一辆货车司机不给钱还骂人,我们庄的妇女就用木头将古马公路堵死了。到了中午,我吃过饭喝了酒以后到堵路的地方去了,我们要那辆货车司机给我们庄的群众赔礼道歉。这时,公安局来了几十名民警要疏通道路,我见公安局的来了几十人,我说:“马沟堵车堵恁长时间也没见来解决,这回崔庄堵了一小会儿你们来这么多人,跟黑社会一样。”我们庄的人不让疏通,要求乡政府的人再处理路的事情。我当时喝醉了,生气那个货车司机骂人,我喊着不让群众把路让开,民警就来抓我,我们庄的妇女就把我拉开,我就回到我屋里去了。后来,乡政府的人来了,我们庄就派了五个代表去乡政府协商。同时,我们庄的群众将路让开了,民警上前将路疏通后就撤离了。

    6、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普会寺乡矿管站门前的古马公路被部分村民用几根木棍横在路上,整个古马公路被堵死了,车辆不能进也不能出。普会寺派出所向确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后,县公安局经研究决定安排张某某副政委带队于当日13时许率领县局抽调民警到普会寺乡马沟村的堵路现场去疏导交通,恢复正常通行秩序。14时许,张某某带领民警到达堵路现场,张某某指挥民警把横在古马公路上的木棍挪开,普会寺乡马沟村崔庄的村民崔××在现场煽动群众以索要污染费为名,站在道路中间强行阻止车辆通行。在公安局民警队参与堵路以崔××为首的群众进行带离时,崔××煽动群众围堵、撕拽,致使崔××等人脱离公安机关控制,致使古马公路不能正常通行。

    7、录像光盘证实了2015年5月15日堵路情况,公安局民警疏通道路情况、崔××等人阻拦疏通道路情况。

    8、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崔××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 丽 珺

    审 判 员 王守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 富 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