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刑初字第00199号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9-17)
(2015)确刑初字第0019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7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4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中午,黄某某(已判刑)与同村村民李某乙在杜某某家吃饭时发生争执并打架。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及黄某某伙同他人一起准备到李某乙家滋事,后黄××、黄某某等人将李某乙的哥哥李某丙、李某乙的侄子李某丁打伤。经鉴定,李某丙、李某丁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黄××的供述,罪犯黄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黄××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中午,黄某某(已判刑)与同村村民李某乙在杜某某家吃饭时发生争执并厮打。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及黄某某伙同他人一起准备到李某乙家滋事,后黄××、黄某某等人将李某乙的哥哥李某丙、李某乙的侄子李某丁打伤。经鉴定,李某丙、李某丁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及罪犯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对被告人黄××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在家睡觉的时候看见黄××到我家了,我问他咋了,他没搭理我就直接出去了,我起床出门后看见黄××和两个人在院里站着,随后听见外面有人争吵,我出门后黄某某和十几个年轻孩在打我父亲李某丙,黄××从后面勒着我的脖子把我摔倒,黄××和几个年轻孩上来跺我,之后周围的人多了,那十几个年轻孩就走了,我拉着黄××,和黄××对打几拳后我感觉我的腰很疼,就坐在黄××车前堵住黄××的车,我父亲拉着黄某某不让他们走,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回家走到邻居家门前的时候看见黄××和几个年轻孩把我儿子摁倒在地上打,我上前去和他们对打,黄××、黄某某和我对打,黄××带来的年轻孩和我儿子对打,打了几分钟后,那些年轻孩见我们报警就跑了。
3、证人李某乙证实:2014年10月9日,我邻居杜某某添小孩待客,中午和黄某某坐在一张桌子上,开玩笑的时候把黄某某说恼了,然后两人开始相互谩骂、厮打,后被旁人拉开。当日下午,我从确山县县城回来之后听说黄某某、黄××带人将我哥哥李某丙、侄子李某丁打伤。
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10月9日,因杜某某家媳妇添小孩待客,中午我到杜某某家帮忙,正在吃饭的时候,看到在隔壁桌上坐的三叔李某乙和黄某某到院墙外的夹道,并有几个人往那走,后看见他们二人相互厮打,然后被人拉开。当日下午我爱人李某丁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回家后看见黄某某、黄××及十几个年轻孩在打李某丁,后来因为周围的群众多了,那十几个年轻孩跑了,我公公李某丙、爱人李某丁开始和黄某某、黄××对打,后被人拉开了。
5、证人赵某某证实:2014年10月9日,因杜某某家媳妇添小孩待客,中午我到杜某某家吃饭,后因有事离开,等我再返回的时候听人说我丈夫的弟弟李某乙和黄某某打架了。当日下午,刘某某在我家玩的时候,接个电话出去了,之后我听见刘某某在外面喊,出去后我看见黄某某、黄××和十几个年轻孩在李某丙家门口站着,后来庄上过来很多人,在李劣孩家站的这些年轻人看人多了,他们就离开了。这些年轻孩离开后,李某丙、李某丁开始和黄某某、黄××对打,被人拉开了。
6、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10月9日,我在杨某某家门前同杨某某聊天,看见有辆昌河车过来了,之后黄某某、黄××带着十来个年轻孩下车了,之后就到了李某丁家中,没多久就出来了,出来后我看见李某丙,黄某某上去厮打李某丙,随后黄××带着几个年轻孩也上前厮打李某丙,李某丁出来后,黄××又和李某丁厮打起来,和黄××一起的年轻孩也上前打李某丁,之后围观的人多了那些年轻孩就都跑了,李某丙和黄某某开始争吵,李某丁堵着黄××的车不让他走,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7、证人韩某某证实:2014年10月9日,因杜某某家媳妇添小孩待客,中午我到杜某某家吃饭,吃饭过程中听说黄某某和李某乙因为开玩笑打架了。当日下午,我走到庄南头的时候看见有一群人在那,等我走到旁边,看见黄某某和黄××在那站着,黄某某和李某丙在争吵,李某丁躺在一辆昌河车前面。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8、证人杨某某证实:2014年10月9日,我在杜某某家吃饭的时候听说黄某某和李某乙因为开玩笑在那打架了。当日下午,我回家后张某某到我家门口与我聊天,看见有辆昌河车过来了,黄某某、黄××带着十几个年轻孩下车了,之后就到了李某丁家中,没多久就出来了,出来后我看见李某丙和黄某某打了起来,随后黄××带着几个年轻孩也上前厮打李某丙,李某丁出来后,黄××又和李某丁厮打起来,和黄××一起的年轻孩也上前打李某丁,之后李某丙和黄某某开始争吵,李某丁堵着黄××的车不让他走,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9、证人李某戊证实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当时我、我姐和黄××在一块,我听黄××说他父亲在他们老家和两个人发生争执了,后来还和这两个人打了起来,之后我们几个先回的我老家,因为他是我的姐夫,从我们老家离开的时候我就问他需不需要跟他一起去,他说让我跟着,我就跟着一块去了。黄××带着我一块走到确山县县城北边的一个村庄里,在一个村口处看见黄××的父亲在那站着,然后他父亲直接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了,然后他父亲指着路,我们就直接到了村庄里面的一个路口那,他父亲说把车停那,然后喊着我们下车了。下车之后黄××和他父亲就到路口的一家院子里面找人,当时我在车旁边站着没有过去,黄××和他父亲进那家院子之后没几分钟就从院子里出来了,之后从外面回来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男的,当时这个男的肩膀上还扛了一把铁叉子,黄××和他父亲就上前和这个男的对着骂,具体谁先骂人的我也没有注意,骂了几句双方都骂恼了,然后黄××上前就把那个男的扛的铁叉子夺下来扔到一边后,他们三个人就开始在一起撕扯着打,这时候从黄××他们之前进的那家院子里面出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这个男的看见黄××他们三个在一块打,就过去帮那个之前扛铁叉子的男的打架,黄××看见这个男的过来之后就开始和这个男的对着打,打了一会之后周围的群众也都越围越多,有几个女的也上前过去劝架,之后我就到黄××他父亲那把他拉到一边了,往一边拉的时候黄××也往这边走,那个三十多岁的男的也跟着过来和黄××继续打,后来也不知道谁报的警,警车就过来了。
10、同案罪犯黄某某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确山县北泉村陈庄杜留的孙子满月办酒席,因为我和他庄的郭胖妮两人合伙过日子,我也去给杜留家送礼。在酒桌上我和陈庄的李安喝酒聊天,我开玩笑问李安是不是该喊郭胖妮喊婶子的。因为我娶着郭胖妮了,李安喊郭胖妮喊婶子的话,就该喊我喊叔的,我变相的占了李安的便宜。但是李安听我说这话后,李安就说:“我毁你。”我说:“走,毁去。”之后我就和李安一起离开酒桌到杜留家西边的一个小道内打架。当时我们两人到小道内后,李安拿个砖头要夯我,不过没有夯到我。之后有人把我和李安拉开了。拉开之后我就往西回郭胖妮家了。我到家后,李安的老婆到我家找到我让我给李安赔礼道歉,我说我不赔礼道歉,不行的话我让我儿子来。之后李安的老婆就走了。李安老婆走后,李有又过来了,他让我赔偿他的衬衣,他说我把他的衬衣给拽烂了。我说我不赔,我说他们打了我了还让我赔。李有说我不赔试试。之后他把衣服扔在了我院子内就走了。李有走了之后,郭胖妮叫我走人,我想着叫我儿子过来给我出气。我就给我儿子黄××打电话让他过来,并说郭胖妮不让我在这里了。后来我就给我儿子一直打电话让他赶紧来,我给我儿子说我在陈庄的村头等他。我在陈庄村头等我儿子的时候,我见到我儿子开了一辆车过来,车上带着他前妻的弟弟李浩。我坐上车之后,我就给我儿子说李有让我赔衬衣及给他们道歉。走咱上他家找他去看他还让包衣服不,看他多厉害。我儿子开着车带着我直接将车停在李安西边的南北水泥路上了。李安家东边是李有和李某丙的家。之后我就领着我儿子先到李安和李有家找李安和李有。但是他们两人家里没有人。我就又领着我儿子到李某丙家,我们到李某丙家后,我见到李孩在屋里睡觉。我就问李孩他小爹去那了。李孩说的啥我忘记了。之后我和我儿子黄××就从李某丙家出来了。我们从李某丙家出来之后就在李某丙家门口站着。当时李某丙肩上扛着一个叉子从他家东面回来。李某丙见到我们在他们家门前站着,他就说:“上我家门口上闹我戳死你们。”当时我好像也说啥了,不过我现在忘记了。后来我儿子将李某丙肩上的叉子夺下来扔掉。然后我和李某丙就拽着相互捶,我当时喝醉了,我也忘记都是捶的李某丙的身上什么地方了。我就记得李某丙用嘴咬我的右食指头了,当时就咬流血了。现在还有一个伤疤。在我和李某丙相互打的过程中李孩从家里面出来了,也要上前打,我儿子黄××就和李孩两人打了起来。后来双方就不打了。之后就报警了。
11、被告人黄××供述: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父亲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安和李有两个人打他了,让我回去,我也没问怎么回事,之后我就开着车带着李浩等人到三里河乡北泉村,到小陈庄路口碰到我父亲,我们就一起到了李安家路口,因为李安、李有、李某丙兄弟三个的家在挨着,我和父亲不知道李安和李有的家,就挨着找,我和我父亲到李某丙家中看见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丁在家睡觉,之后就出来了,出门后李某丙正好从外面回来,他看到我和父亲从他家出来就开始骂我父亲,之后我父亲就和李某丙开始厮打,我上前拉架的时候李某丁从家里出来上前打了我一拳,随后我和李某丁对打,过了一会他们李家的人出来开始打我和我父亲,后来被人拉开了。之后李某丁就报警了。
12、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553号、5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伤情均评定为轻微伤。
1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的身份。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于2015年4月16日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15、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及罪犯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经济损失35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黄××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15)确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黄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应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丽珺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贾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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