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095号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遂民初字第01095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某某之母。
被告何自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自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 会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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