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遂民初字第01154号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遂民初字第0115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薛某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