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淮民小初字第12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淮民小初字第12号

    原告任某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