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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淮少民初字第028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淮少民初字第028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

    被告殷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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