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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淮少民初字第174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9-1)



    (2015)淮少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3日生,住淮滨县。

    被告程某,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生,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闵远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江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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