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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12日生。





    被告许某,女,1990年5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锦





    审 判 员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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