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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浉刑一初字第281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浉刑一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本亮,系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李某及其代理人李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l5年2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骑电动车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八里庙村的金牛国际会所门前经过时,因不慎摔倒,认为该会所门前站岗值班的保安李某在嘲笑他,遂上前和被害人李某发生厮打。在现场附近的被告人王某等人听到王某某的呼喊声后随即赶到现场并对李某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腰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擦伤,其中双侧额窦前臂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5年5月20日,王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6月8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5年2月6日20时许,我在金牛国际会所门口上班,离马路较近。我正跟同事龚某有说有笑的在聊天,突然听到“碰”的一声。之后听到了一个声音:“你笑什么笑”,我看见一个人骑着两轮电动车或摩托车撞到了树上,之后就听见骂人的声音。我说“你怎么骂人”。我朝前走两步,准备看清是谁,那人上来就是一拳,朝我太阳穴打一拳,我闻到对方一身酒气,就往后退,那人抓住了我的衣服,嘴里喊附近村民的名字,名字我都记不得了。过了约30秒左右,就来了约有四五个中年男子,开始打我。他们打我的头,把我打倒后,用拳头、用脚,打我的头、身子、腿部。还有个男的,在我倒地时往我嘴里面塞泥土。

    2、被告人王某供述,当天20时许,我和父亲,还有我的邻居都在金牛国际(会所附近)堵路索要(拆迁)赔偿款,我父亲因为天黑了,就骑电动车回家拿电线为继续堵路照明。过了一会,我听到父亲在叫我的名字,听到父亲在呼救,就第一个赶到父亲出事的地方,邻居随后也赶到。我看到父亲的电瓶车倒在路边,我父亲和一个人已经打起来了,我看见对方的脸和鼻子都被我父亲打流血了。我就上前推了那个(保安)一下,打两拳,打在保安胸部,燕法柱,梅金柱,王开京等人也上前对那保安拳打脚踢,把那(保安)打倒在地。(后)这个人还要打我父亲,我就上前,我和我父亲两个人一起打,后来邻居把我们拉开。

    我们打的这个人是金牛国际的一个保安。后来才知道我父亲骑摩托车摔跤这个人在嘲笑我父亲,我父亲才和这人发生冲突。当时我们生产队的人大约十四五人在堵路现场,听到我爸叫喊就都过来了,有男有女。打架现场与我们堵路现场距离约一百五、六十米。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骑电瓶车路过金牛国际会所大门口时,由于自己喝酒有点多,不小心撞在公路边的树上倒地了,这时我听见有一个男子在笑,距离我倒地的地方大约有3米,我以为他是在嘲笑我,就张口骂那个笑我的男子。我把自己的电动车弄好后,那个男子就来到我面前,准备动手打我,我也就上前动手用拳头打他,他用拳头打我的手和身体上,我大声音喊人来,“打人了!”。正好远处有我们组的村民,他们马上就过来了十几个人,其中我儿子王某先到了现场,还有王某甲、梅金柱、燕某某、梅少莉等人,他们上来拉架、劝架,还有另外的二名男保安也在现场拉架、劝架。后有人报警,警察过来后让我们有伤的到医院先治疗伤,后接受处理。

    我用拳头打那保安的头部几拳头,那个男保安若是有伤是我殴打他造成的。还有谁参与打那个男保安了我记不清楚了,具体我儿子王某、王某甲、梅金柱、燕某某、梅少莉等人当时打没有打那个男保安我没有注意,我不知道,我只记得他们是在帮助我拉架。现场我和保安都受伤了。

    4、证人燕某某证言,当我骑车到金牛国际会所大门口外时,看到王某某正在打一个金牛国际会所的一名男保安,将保安打倒在地,并喊他儿子王某说保安打他了,当我在停放电动车时,王某过来了,王某冲上前直接去打那保安,我就上去拉住王某的胳膊,随后王某某抓住保安,不让保安跑,他们纠缠一会,这时王某甲过来了,同时我村的梅金柱从南边也过来了,将那保安围着不让走,在互相拽和拉扯的时候,他们到了会所小桥边上,我当时是抱着王某的,这时梅少丽(王某某老婆)和卢芳(金牛组村民)俩人开始用手打了那保安的脸部,在我抱住王某时,我没有看清王某某和梅金柱他们具体干了什么。在警察到场时,王某某又上去朝保安身上踹了一脚,最后被警察阻止了,警察了解情况后,让双方到医院看病,听候处理。

    5、证人王某甲证言,听到坡下边有人喊打架了,我就过去看时怎么回事,我到的时候已经打完架了。当时我看见旁边站有几个保安,王某某正在弯腰找手机。我就问怎么回事,王某某说他的头被保安打坏了,感觉到头疼。当时把王某某送到中医院,我就离开回家了。

    6、证人龚某证言,2015年2月6日晚上20时许,我和当时值班站岗的保安李某说笑,当时有个群众骑电动车刚好从那经过,因为天黑,差点摔倒,那群众就过来说我们是在笑他,我们解释他也不听,不依不饶的,于是他就和我同事李某撕扯起来。之后那群众就喊有人打架了,从不远处过来了八九个人,来了后就对李某进行殴打。殴打李某的有骑车的那个群众,以及他喊的人中有三四个都动手打了,另外3个人把我拦着不让我拉架。他们都是拳打脚踢打李某的,天黑没看清打李某哪部位。

    7、证人崔某某证言,我从金牛国际会所出来,看到会所门口站岗的保安李某躺在地上,有五六个当地群众正对李某拳打脚踢,我上去把他们拉开,拉开后李某站起来就报警,报警时又有三四个人追上来打,不让李某报警,我上去拉开。之后不一会警察过来了,警察就询问登记,这时王某某又踢了李某一脚,之后我就叫人把李某送到医院。

    李某是我同事,李某为什么被打我当时不知道,后来听说是李某和同事说笑,正好王某某骑电瓶车经过摔了一跤,王某某以为李某在嘲笑他,所以就发生冲突。

    金牛国际社区是我们公司河南建轩置业有限公司在浉河区金牛集聚区的项目,当时征地时我们公司已经把赔偿款全部付清给政府,被征的村民已经把赔偿款领走了,但现在附近的村民可能觉的赔的少了,2015年2月6日上午开始就有一群附近的群众堵金牛国际会所门前的路,不让车辆通行,到了晚上包括王某某和王某在内一群人继续堵路,之后就发生打架的事。

    8、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腰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擦伤,其中双侧额窦前臂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9、抓获经过等证实,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虽能主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同案犯王某犯罪的主要事实,故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积极参加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能够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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