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海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