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宁民初字第1169号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宁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璐瑶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