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36号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宁民初字第113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