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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宁民初字第1136号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宁民初字第113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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