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民民初字第00960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民民初字第00960号





    原告曹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省民权县148法律服务中心。





    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潘某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玉法





    审判员  马绍瑞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跃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