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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民民小字第00079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民民小字第00079号





    原告管某某,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孔某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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