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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睢民初字第1222号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睢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韩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志勇

    审判员  卢卫涛

    审判员  赵根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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