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95号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睢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段某某,又名段昆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人民陪审员 蒋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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