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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虞民初字第1763号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虞民初字第1763号

    原告田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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