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虞民初字第1725号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9-8)



    (2015)虞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31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徐朱某,女,汉族,193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

    被告徐甲,男,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徐乙,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徐丙,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徐丁,女,汉族,现年50岁,农民,住夏邑县。

    被告徐戊,女,汉族,现年48岁,农民,住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徐朱某与被告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徐朱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徐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徐朱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