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285号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虞民初字第2285号
原告任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洋河、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郑 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雪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