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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夏民初字第02248号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夏民初字第02248号

    原告解某,女,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

    被告韩某,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解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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